为促进常州市核电装备制造业协会建设工作,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,按照常州市核电装备制造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,本协会将每年收取协会会员会费,用于开展协会活动。现将会费收取、管理、使用作如下规定:
一、 凡本协会会员每年在召开年会后30天之内向本协会一次性缴纳会费。
二、 交纳会费标准:
会长单位:20000元;
副会长单位:10000元;
理事单位:5000元,
会员单位:1000元,
三、 若当年经营亏损的会员企业,在提出会费免缴申请,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,可以免缴当年会费。
四、 所有会费均由协会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颁发的专用收据,企业可在税前成本中列支。
五、 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会费,所交的会费实行专户储存,专人管理,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使用列支情况,接受上级部门和全体会员的检查和监督。